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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靖县优势资源及优惠政策简介
2008-7-17 16:25:11    保靖县商务局
 
 
一、优势资源
1、电 力 资 源
以酉水河为主干的六十余条重要支流纵横流布全县。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蕴藏发电量达44.5万千瓦。全县已建成水电站29处41座,总装机容量28.9万千瓦,建成22万千伏电站1座,11万伏输变电站4座。随着220KV输变电站的投入运行和碗米坡电站的并网发电,如今保靖已成为湘西北五县电力调度中心,陆续不断地往州内外各县市源源输送能源,解除了湘西州工农业发展能源短缺的后顾之忧。
2、矿 产 资 源
保靖县是目前湘西州金属和非金属矿潜在资源富庶县之一。保靖县境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20余种,其中以锌、锰、钒、白云石、辉绿岩、紫砂陶、硫铁矿、磷矿、石灰石、硅石等矿产资源储量最大。现有湘泉集团、锌业集团及锰业等多家客户利用本县矿产资源兴业,发展很快,获益颇丰。保靖凭借丰富的矿产资源,生产出优质矿产品占有市场,有
“金属镁都”、“中南陶都”之誉。
3、农 业 资 源
保靖县林茂粮丰,农业资源富足,农业产业渐成规模。全县椪柑、蜜桔、橙柚和其他小水果栽种面积20万亩,其中万亩以上水果基地2个,5000亩以上规模基地5个,水果产量55733吨;享誉省内外的“仙人云雾茶”、“秦简茶”、“黄金茶”等名茶种植面积22000亩;境内原始次森林数处,大中小型林场上百处,为湘西木材基地之一;保靖的草场条件及水面养殖条件均在湘西自治州前列,极利规模养殖和 农林、渔牧加工投资者兴业。
4、旅 游、文化 资 源
保靖建县最早,文明积淀最为丰厚。流经县域的酉水河是湘西最神秘、最具特色、最具开发前景的母亲河,仅县城至清水坪古镇河段就有旧石器时代遗址5处,新石器时代遗址数处,殷商、战国、秦、汉等文化遗址60余处,文物的数量和等级令人咋舌;“天开文运”、“八部大王庙”遗址、
“汉代青铜冶炼场”、“崖葬群”、“三国时期练兵场”等冠绝湘西,开发后将成为一条湘西旅游黄金专线。县内的民风民俗古朴、民族民间文化多彩、平湖风光百态千姿,其文化品位及内涵、旅游价值为湘西州其余县市罕见。
二、优惠政策(摘自保发[2004]29号文件)
第一章     土地政策
第六条 投资项目用地,可采取出让、转让、租赁或作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投资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费用除给足农民外,属省、州明令代缴的从低收取,属县本级留用的免收。工业用地按照保发[2004]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优惠。
第七条 投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,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价入股联合开发,即取得土地使用权(土地出让金和受益金须用于安置职工。
第二章     税、费政策
第八条 税收政策
(一)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,投资500万元以上,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,实行西部开发税收政策。
(二)对新办工业企业5年内按期每年实际上缴地方财政税收总额的1 0%予以返还。
(三)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商业、服务业、娱乐业等项目自开业之日起,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%用于奖励该企业。
(四)所有项目建设期间税费,按“一事一议”原则由县政务中心按照“多家费,一家收,分头拨” 的要求“一票制”收取,由县招商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县长批准后,再分解到各部门,各部门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(服务性收费除外)。
第九条 凡参与我县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改组、改造、买断企业产权、股权或者兼并企业的,在改制中需要办理的工商、税务变更登记以及产权、水电、交通工具、通讯设施过户等手续,除证照工本费外,免收其他一切费用。收购、兼并亏损国有、集体企业的,其国有资产价值评估后出售予以优惠,凡企业改制所取得所有收入一律进入县财政,由县财政进行专户管理。
第十条 对投资兴办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科技产业的企业,由县委、县人民政府挂牌重点保护。
第三章     保障政策
第十一条 成立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,由县长任组长,县委、县人大、县政府、县政协有关领导任副组长,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,统一领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,具体日常工作由县招商局负责。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,以加强对项目的联系、协调和督查。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和要求,解决有关问题。
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
(一)投资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前提下,在机构设置、生产经营、职员管理、资金分配等方面,享有充分的自主权。
(二)招商引资企业的供水、供电、通讯及其他收费,与县内企业同等价格。
(三)凡在我县投资办厂的外商,其子女优先安排到县内名校就学。
(四)对重点项目、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,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,对确需检查和审计的,必须报领导小组同意。违规者,由县纪委、县监察局、县优化办进行查处,并在电视台曝光。
(五)凡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外商,授予保靖县“荣誉市民”称号,其姓名载入《保靖县志》。
第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经营秩序。对新办企业投资在项目审批和建设中发生的问题,按照“谁审批、谁分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切实维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及正常经营秩序。
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1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,列入年度财政预算,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,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、招商引资奖励、重点招商活动、重大项目推介、队伍建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经费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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